2016年3月23日,李小姐通过丁丁网站向上海宏大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驾校)报名学习车辆驾驶,李小姐报名后接到张某要求自己体检的电话,次日李小姐即去张某指定的机构体检。体检当日,李小姐通过微信转账向张某给付6000元培训费,并收到张某个人出具的收据一张。
此后张某一直未联系李小姐,李小姐遂于当年5月通过网站联系到张某,张某随即安排李小姐跟随朱教练学车,在宝山锦隆培训基地上车练习驾驶。李小姐学习了两三次后,要求朱教练办理理论科目的考试遭拒,这时李小姐才得知张某并未为向驾校报名学车,而经过此番折腾,李小姐体检的有效期已过。然后朱教练再次安排李小姐体检,李小姐在10月份体检后,朱教练称未收到张某转交的学车费用而不再带教李小姐。李小姐因联系不上张某,找到驾校询问,得知张某与该校的合作关系于2016年5月就已结束。
李小姐认为,现张某没有完成车辆驾驶教学,且私自收取自己的钱款,故要求张某退还学费6000元。
尽管张某对上述证据依法享有质证权利,但在庭审中,他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姐在网页中预约报名,与张某建立了学习车辆驾驶的合约。现张某未按约履行义务,致李小姐无法实现与之建立合约的目的,李小姐要求张某退还学车费用6000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张某返还李小姐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