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伙伴对簿公堂
2010年12月,傅艺伟发现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宣传页和海报均使用了自己的肖像照片,照片并非由自己的经纪公司提供。
傅艺伟认为,该化妆品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将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诉至法院,要求该化妆品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然而,化妆品公司坚持此照片是傅艺伟经纪公司通过QQ传送的。对簿公堂的双方难道是昔日的合作伙伴?经查,在2010年10月8日,傅艺伟的经纪公司曾与该化妆品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傅艺伟为该化妆品公司形象大使,其间傅艺伟提供5张照片,三个签名,还要出席一次该化妆品公司的宣传活动。双方还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该化妆品公司先支付傅艺伟经纪公司10万元,剩余款项在傅艺伟出席活动前支付。2010年10月9日,该化妆品公司向傅艺伟经纪公司支付了5万元,10月11日又支付5万元。约定出场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25日之间的某一日。两个月后,因新产品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欠佳,该化妆品公司在2010年12月份与傅艺伟经纪公司王某协商,化妆品公司再支付3万元,傅艺伟不用再参加出场活动。
余款未付谁的过错
庭审中,化妆品公司提供了一份照片证据,称该照片是合同签订第二天,傅艺伟经纪公司通过QQ传送的一张傅艺伟未经修饰美化的照片,放大后,艺人本身的形象可以看到一些瑕疵,作为大牌明星此类未经美化的照片不可能公之于众,所以这张照片只能是从其经纪公司获得的。然而,因传输的时间已过了1年零3个月,再加上接收文件的电脑已丢失,化妆品公司无法找到传送的记录证明,更无法证明此照片是从傅艺伟处得到。
傅艺伟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约定好出席活动的时间,但是原告在参加活动之前,被告需将当时未支付的10万元打到原告的账户上,因被告未付款导致出场活动取消。同时认为照片应在出席活动时现场拍摄获取,所以没有活动何来照片?
被告则指出,根据合同,双方对原告照片的使用没有任何限制,原告作为当红艺人没有向被告方提供档期安排,导致无法确定活动的具体时间,使得活动无法举行,所以不可能在未确定出场时间之前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初步审理,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承办法官指出,化妆品需要相对固定的代言者才可增加公众的信任度,频繁更换代言人势必影响消费者的认可。为了保持公司品牌持续性,被告公司可以考虑与傅艺伟继续合作。对于傅艺伟来讲,在合同中的确未约定5张照片必须是在出席活动时现场拍摄,且与该化妆品公司之前有过合作,双方之间也有合作下去的可能。
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原告肖像,使用期限延长至2013年10月31日止。该公司应支付原告傅艺伟肖像许可使用费人民币9万元,于2012年2月23日前支付4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傅艺伟应于收到被告支付第一笔肖像使用费4万元后,提供原告肖像照片5张及本人签名3份,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岳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