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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6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黄老汉手持宪法抵制强迁
殷啸虎
  ◆殷啸虎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就在修正案颁布不久,北京某区就发生了一起居民手持宪法抵制拆迁的事件。

  2003年3月,北京某区对一片危房改造胡同的居民进行动迁,黄老汉的住房也在动迁范围内。黄老汉很高兴,因为这下可以住上新房了。但后来却发现,无论哪一种补偿方案,都不能保证他的正常生活,况且该房是他从父亲那里继承的祖产,是私有财产。于是黄老汉不同意补偿方案,拒绝搬迁。接下来的2个月,黄老汉先后收到了区房屋管理局下达的“拆迁纠纷裁决书”和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让他3月29日前搬走,黄老汉没有照办。3月29日,他又收到了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搬迁通知书”,称将于4月1日上午8:30强制搬迁。就在这个过程中,新的宪法修正案颁布了,黄老汉专门到书店去买了一本修改后的《宪法》单行本,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句下面用蓝色圆珠笔划了一道记号。

  行政强制拆迁的日子到了。4月1日早上从5点半开始,周围还没有拆迁的五六十户居民都自发地陆陆续续集中到黄老汉家门口。黄老汉在屋前插了一面国旗,又从《宪法》中摘出一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大写了放在门口。当20多名身穿警服的人8点半开着警车到来时,现场已经聚集了100多人,组成了人墙进行抵抗。一个多小时后,警察和来拆迁的民工们无奈地撤走了。过了几天,有关部门在他家对面的墙上贴出了“顾全大局,尽早搬迁”的标语;而黄老汉则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字句用大字写在小黑板上,放在了家门口。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当地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如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为了不影响旧区改造工程的进行,区政府有关部门还是对黄老汉的房屋进行了行政强制拆迁。当然,黄老汉手持宪法抵制拆迁的事情发生后,也引起有了关方面的重视,并承诺满足他的要求。

  黄老汉手持宪法抵制拆迁的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行政强制拆迁乃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否违宪的质疑。2011年初,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正式公布施行。这部新拆迁条例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并明确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本栏目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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