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撞伤人
今年2月5日下午,在长宁路、汇川路附近,李先生坐出租车在此下车。当他推开右侧后面车门时,一辆同向驶来的助动车撞上了车门。李先生尚未下车没有受伤,但助动车驾驶员摔倒受伤,助动车及出租车右后门均遭损坏。出租车驾驶员向公安机关报警,事故处理中,李先生赔付助动车驾驶员1800元,赔付出租车司机300元。两人均在李先生书写的收据上签了字,其中,助动车驾驶员签字的那张收据写明:“一次性解决,无额外其它任何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事故现场,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对该起事故承担全责,并记载“甲方(出租车驾驶员)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助动车驾驶员)人民币壹仟元正,今后无涉”。
赔偿起争执
第二天,李先生向出租车公司发送投诉信,要求返还垫付款2100元。一周后,李先生委托律师再次致函出租车公司,重申上述要求。因遭拒绝,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向法庭提供的照片显示,出租车停在机动车道旁,闪示
右靠转向灯。但对下车时车辆是仍在行驶还是已经停止,李先生与出租车公司各执一词。李先生说,当时司机没有将车停靠在路边,也没有提醒他开门时注意非机动车道上的情况,致使意外发生。李先生认为,事故认定书明确出租车驾驶员负全责,自己只是借钱给出租车驾驶员修理车门,并为他垫资赔付助动车驾驶员,这些钱理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出租车公司则辩称,事发当天,由于李先生急于下车,在车辆没有停妥情况下就匆忙开门,致使事故发生。李先生支付的是赔偿款,不是垫付款。
乘客需担责
法庭认为,第一,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对该起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处理内容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其证明效力法庭不予认定。第二,对于如何安全下车,原告作为具有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完全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即便如原告所言,出租车驾驶员将车停在机动车道旁,原告下车时也应环顾周围情况,做到安全下车。第三,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助动车驾驶员和出租车司机分别赔付,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了责任,该赔付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