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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首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松江区法院法官结合案件审理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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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28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刑诉法》首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松江区法院法官结合案件审理指出——
“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减刑”
孙云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诉法》首次规定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把刑事和解正式引入刑事诉讼案件处理范围。然而,其中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从宽处理”也引起一些人士的担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是否意味着,这项制度乃是“富人专利”,为“私了”、“以钱买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此,松江区法院刑庭房素平法官结合近期审理的案件指出,刑事和解并非“花钱买减刑”,刑事司法的这一新诉讼模式具有许多积极意义。

  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获从轻处罚

  2012年7月,松江居民陈某在驾驶车辆后退时,没有注意有人骑自行车从车后经过,将骑车的张某撞死。张某家庭本不富裕,他的意外身故更是雪上加霜。陈某也十分内疚,他向公安机关自首后,尽管陈家也很拮据,家人仍四处向亲朋好友借钱,赔偿张某家人。他们的积极态度帮助陈某赢得了张某家人的谅解。

  松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自首属于从轻处罚情节,而且通过经济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所以,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官指出,在以往审理的一些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遇到车祸伤残或者身故,对家庭经济状况是一个很大的打击,虽然被告依法接受相应刑事处罚,却对被害人家庭的修复于事无补。新《刑诉法》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可以切实保证被害人及其家庭得到实际赔偿,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被害人主动求情不等于主张“私了”

  在近期审理的案件中,已发生多起被害人获得赔偿后主动为被告求情的情况,法官对此指出,接受被害人的陈述,并按照刑事和解相关规定予以从宽处罚,不等于主张双方当事人“私了”,更不是为富人开绿灯,帮助富人“花钱买减刑”。

  张某在泗泾镇一个铝材市场与隔壁的店主龚某为琐事争执,继而引发多人械斗。张某打伤龚某的朋友黄某,致黄某锁骨骨折,构成轻伤。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某家属积极赔偿黄某9万元,获得黄某谅解,申请撤诉,并希望法院在刑事处罚中对张某从轻。松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高某在新桥镇一个纯净水仓库门前,因装货原因与同事郭某冲突,高某持木板打伤郭某,致其右股骨骨折,构成轻伤。审理过程中,郭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高某赔偿郭某2.6万元,郭某向法院提出希望对高某从轻处罚。松江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5月1日晚,林某在松江皇玛KTV会所结账时,与服务员季某发生口角,借着酒意,林某用酒杯砸伤季某,致季某左眼球缺失,构成重伤。季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松江区法院调解,林某家属赔偿季某23万元,季某表示谅解。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林某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指出,在上述三个案例中,获得被害人谅解是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一个先决条件,这说明,并不是被告人仅仅出了钱就能“私了”,而是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才符合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

  适用范围有明确限定杜绝“脱罪”

  即使双方达成和解,也并非所有案件均可适用刑事和解。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只有几类情况可以适用,包括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渎职犯罪外的过失犯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在这些情节较轻、所犯罪行不是很严重的案件类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在五年内故意犯罪,也不可适用。这些规定明确了刑事和解范围。

  法官最后指出,刑事和解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并非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和解,与一些国家常见的检察机关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辩诉交易有本质区别。刑事和解也不是“私了”,“私了”是在公权力救济体系之外独立开展的私力救济,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  

  本报记者  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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