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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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其赔偿100万元等诉求 对被告予以批评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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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4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克莉丝汀”状告女大学生败诉
法院驳回其赔偿100万元等诉求 对被告予以批评告诫
袁玮
  本报讯 (记者 袁玮) 昨天下午,沪上知名企业“克莉丝汀”状告女大学生木心(化名)名誉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案在徐汇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求,但法院也对女大学生涉案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及告诫。被告代理人、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今天对记者表示,木心有可能要提起上诉。

  网上发帖

  2012年4月25日22时32分,木心在人人网上发布了一个帖子:“刚跟老妈打电话获悉,金山一家奶油厂被卫生局查封,里面的奶油都是用地沟油和外国的工业油制成的!克里斯汀、莉莲蛋挞等沪上知名蛋糕品牌都从这家厂进货!!大家千万别吃了啊,昨天查出的,预计马上就要曝光了!!千万别买啊!!!”第二天,这一内容被一微博达人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网友相继转发。

  6小时后,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澄清公告,称其“未向上海地区任何金山奶油厂购买原材料,也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并称将对“造谣者”依法追究责任。随后,新浪微博博主删除微博并道歉,木心也删除了相关帖子,并在人人网上作了澄清。

  公司报警

  4月27日,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向徐汇警方报案。4月28日,上海克莉丝汀向徐汇区法院提起商誉权诉讼,在要求木心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的同时,还要在人人网、新浪网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60天。

  6月5日,法院主持双方调解。上海克莉丝汀提出,如果被告愿意在原告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当着媒体和记者的面发布声明,公开道歉,可以减免赔偿金。这一被被告代理人认为“示众性、侮辱性的”要求遭到拒绝。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发布的言论内容不属实,但并无恶意。食品安全问题事关社会公共卫生利益,原告作为知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面对普通消费者对于其食品安全问题的质疑甚至是批评时,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告根据相应传言所发布的涉案信息,其中部分内容经事后查证确实存在一定的事实依据,被告将相关信息发布在其人人网个人主页上,仅相互确认的好友可见,其传播范围及影响均有限。虽然该帖子被转载,但事发后,相关账号都已删除相关信息,原告并不足以证明其所谓的控股公司股价下跌以及门店销售业绩下滑系被告行为所致。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指出,公民在互联网上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即便对于负有容忍义务的公众人物或知名企业,在涉及其相关事实行为时也应做到依据充分、评价客观,不应妄加推断,以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对被告的涉案不当行为予以批评及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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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莉丝汀”状告女大学生败诉
老人突发脑出血猝死 家属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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