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老伯是二级多重残疾人,家人工作繁忙无力照看,将孙老先生送至福利院照看。不久前,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测得孙老伯的血压值为140/90,建议他配药,却被拒绝。之后,工作人员又在家访中询问其家属,但家人均否认老先生有高血压病史,也不愿意配药。因此,福利院最终未给孙老先生开药,但也提高了血压测量频率,并注意观察老人日常状态。没想到,就在此次测量的三天后,孙老伯突发脑出血,并于数日后病逝于医院。
孙老伯家人在他死亡后,将福利院告上法庭,并在法庭上表示曾在入院时告知脑出血病史,因此,福利院未尽到安排其服药等责任,导致孙老伯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福利院辩解称,孙老伯入院时血压正常,家属仅告知其曾因饮酒过度引发脑出血,但并未告知有高血压病史,也未提供病史记录等材料。在护理过程中,孙老伯和家人也拒绝了配药的建议,所以,福利院处理并无不当,与孙老伯病逝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福利院在护理中已尽到责任,孙老伯突发脑出血后,也及时通知家属并拨打120,在半小时内就将孙老伯送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急救,措施积极,故判决福利院胜诉。
主审法官同时指出,一旦有老人在福利院中死亡,无论福利院是否存在责任,家属往往都会向福利院高额索赔。这不仅增大福利院的运营成本和风险,也影响其接受患病老年人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可能导致一些需要照看的老年人无处可去。因此,如何依法维护、平衡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除部分明确规定情况外,大部分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福利院故意或过失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福利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则不存在过错。而老年人因自身或其他客观原因受到伤害,则不应追究福利院责任。家属应充分告知福利院有关老人的身体情况、有无病史等,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服务合同细节,明确约定相应服务护理级别,切勿为省钱而隐瞒病史或降低护理级别,以防今后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