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5日上午,陈女士骑电瓶车途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经医生诊断,陈女士左胫骨上段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陈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买完菜去雇主刘先生家的途中跌倒受伤的,相应损失理应由东家刘先生赔偿。而雇主刘先生则认为,出事当天陈女士并没有来他家工作,事情发生后陈女士也没有通知他,而且自己对陈女士的跌倒受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同时表示,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补偿陈女士3000元。
庭审中,关于陈女士做钟点工的时间、内容及报酬,双方的说法各不相同。陈女士说自己每天从上午8点到下午1点工作5个小时,工作内容包括买菜、做饭和打扫卫生,收入为每月2400元。而刘先生却说陈女士每天从上午10点到下午1点只做3个小时的清洁工作,没有买菜烧饭的内容,报酬是每小时19元。对此,双方均表示只作了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于昨天下午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准许刘先生自愿补偿陈女士3000元。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侯欣琳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即便如陈女士所说,她是在买完菜去刘先生家的途中受伤的,由于刘先生对陈女士的跌倒受伤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刘先生无需对陈女士的损害承担任何的侵权赔偿责任。刘先生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陈女士3000元,于法不悖,法庭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