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该房遇动迁,沈阿姨如实将动迁相关情况向哥哥转达,哥哥知道后主动将芳芳的户口迁走,并且再一次向沈阿姨承诺,自己的女儿不会跟沈阿姨主张动迁款的。不久,沈阿姨和家人拿到了两套动迁安置公房。
而芳芳后来竟迷上了赌博,多次向沈阿姨借钱,在一次借钱失败后,芳芳对沈阿姨恼羞成怒,并将沈阿姨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沈阿姨动迁安置所得的两套房子中有她的份额。
我接案后,在了解案情时得到一个重要信息,就是芳芳在将户口迁到沈阿姨这里前,曾经享受过动迁安置,如确有其事,那么按照当时的动迁政策,芳芳是不能再享受动迁安置的。为证实此事,我几经周折调查到了芳芳之前享受过动迁安置的证据。另外,这两套房子是沈阿姨爱人所有的房子动迁安置而来,安置房屋的取得主要是考虑被拆迁房的结价款以及与被拆迁人单位合资安置面积等因素,并且安置公房后来购买产权也是由沈阿姨一家来出资的。更重要的是,芳芳虽然户口在被拆迁房处,但其并未实际居住,仅仅是空挂户口用于读书,根据当时适用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而父母在本市有住房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为进一步证实芳芳并未计入应安置人口,对两套动迁安置房没有权利,我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当时负责私房动迁的动迁公司处调取了当时动迁的内部档案,资料显示动迁时芳芳是被剔除在外的。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所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的观点,最终驳回了芳芳的诉讼请求。虽然赢了官司,沈阿姨却开心不起来,她实在想不到自己曾那么关心的侄女竟然会告她,难道除了钱,就没有一点亲情了吗? 孙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