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淘宝网搜索发现,不乏有卖家以数千元的低价出售用于刻印信用卡信息的设备,没有磁条信息的“白卡”也可以网购,或在个别银行网点门口的“黄牛”手中购买。吕某和管某正是利用这些“便利”,购置了设备,在宾馆客房内开起仿制作坊。
据检察机关查明,从2012年8月起,吕某和管某通过QQ等聊天软件,与从事非法勾当的境外华人取得联系,收购境外银行的信用卡账户信息。随后,两人利用制作设备,将信息写入白卡的磁条内,自制200余张卡面挂着国内银行标志、户名却开在境外银行名下的信用卡。
因为抱着国内司法机关无法制止和处罚盗刷境外信用卡的行为,管某落网后,一直拒不交待罪行,也不肯说出与上下家和同伙吕某联络使用的QQ账号和密码,他以为,这样便能让司法机关无计可施,无法掌握处罚证据。
据浦东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和技术人员介绍,2012年电子证据写入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成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浦东新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取证工作,不断拓展自侦部门的取证渠道,收集办公文档、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照片录像等各种数据文件。
本案中,检察官和技术人员发现,管某和吕某在宾馆落网时,身边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分析认为电脑中可能有二人通过聊天软件联络的重要证据,虽然管某拒绝提供账号和密码,吕某提供的密码也有误,仍通过不断尝试,破解密码,获取二人的部分聊天记录。
随后,从成千上万条记录中,找出他们通过手机登录QQ后向境外人员购买信用卡信息,又在阿里旺旺聊天记录中找到他们通过淘宝向手机充值的记录,成功锁定了吕某和管某与QQ两个昵称之间的身份对应关系,证明在网上实施犯罪行为的正是他们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