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2日,因被指控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农历八月间,先后在河北省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闫小寨村东南玉米地内、南寺郎固村东一麦秸堆旁强奸刘某某、贾某某、张某芳并杀死刘某某、张某芳,杀害贾某某未遂,王书金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书金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没有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立功是错误的。
27日二审宣判的焦点,是河北省高院否决了王书金主动供述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事实。法院从四个关键点陈述了评判的法律依据:
王书金未提供案件关键细节
花衬衣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被害人遗体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而王书金原来多次供述和在二审的庭审供述中均未供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
王书金所述杀害手段与尸检不符
未发现骨折
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尸检报告载明,被害人胸腹部皮肤完整,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而王书金当庭及被抓获后一直供述将被害人掐昏后实施强奸,后双脚跺被害人胸部并听到“咯嘣咯嘣”的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王书金关于故意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尸检报告记载的情节不符。
王书金所述细节与事实不符
被害人身高与被害时间
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下班后到澡堂见到被害人洗澡。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当日中午一二时将被害人掐晕、实施强奸,后双脚跺被害人胸部,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约2时左右,当时工友还在午休,其供述作案的具体时间与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
案件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尸长1.52米,尸体骨骼连接完整,尸体检验报告记载被害人的尸长内容客观,而王书金当庭及原来多次供述,被害人身高和其差不多。其之前曾两次见过被害人,其案发当天又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根据上诉人王书金的供述,其对被害人的身高应有基本认知,但经测量,王书金身高1.72米,其对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存在明显差异。
没有外界信息供述案情与事实不符
王书金对案件熟悉
根据检察员当庭出示的证据,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自被害人失踪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到被害人的衣服、遗体被发现的数天内,被害人亲属、所在单位同事先后组织多人多次在被害人上下班行走路线范围内寻找,先后发现了被害人衣服和遗体。
而发现被害人遗体现场距王书金打工工地距离100米左右,发现被害人衣服地点距工地更近,且遗体现场及被害人衣服发现的地点位于王书金在打工期间中午经常活动的道路旁边,上诉人王书金对上述开放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等情况熟悉,并且有证据证明案发后公安人员曾向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该案情况,故王书金辩护人所提王书金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现场的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河北省高院判定: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应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支持。
新华社记者 朱峰
(据新华社石家庄9月27日专电)
聂树斌案回顾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当时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组成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抓获,随即警方宣布破案。
之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改判,以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