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广西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备受关注的新消法的有关问题,邀请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等介绍情况。
新修改的消法第33条规定了对商品的质量加大监管的内容,对此,杨红灿认为,新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地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在抽查、检验时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以及销毁等措施,“这是新修订消法当中的一个亮点”。
就如何理解消法保护范围,如购买奢侈品或商品房的人算不算消费者?如果出现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是否可以适用消法的保护?杜涛回答,1993年通过的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受本法保护,这次这一条文没有动、没有修改。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霍小光 崔清新)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列举了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是“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建议表决稿将该项修改为“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这样,经营者若有十种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草案中对几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的规定,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易退货的”一款,建议表决稿将该款修改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有常委会委员举例说,网购时,经营者销售内衣类商品,根据其性质不宜退货,并在销售条件中写明不退货的,消费者如在购买时确认了这个条件,到货后就不可以“无理由退货”条款要求退货。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施行日期,草案原定为2014年1月1日,建议表决稿将其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