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同时,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说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肖玲提起的诉讼中,上述四个条件中的第二个存在问题。虽然肖玲根据自己的经历认准刘先生是乐乐的父亲,并且找到了刘先生的具体住址,似乎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但是,肖玲的诉讼请求以确认刘先生与乐乐具有亲子关系为前提,而肖玲与刘先生之间既不具有婚姻关系,也不是同居关系,在没有证据表明刘先生与乐乐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肖玲的起诉法院难以受理。
后来,在相关各方的协调劝说下,刘先生同意做亲子鉴定,并且鉴定结果刘先生确实是乐乐生物学上的父亲,法院立案受理了肖玲的起诉。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社会关护机构对乐乐的现状,以及肖玲、刘先生各自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本着有利于乐乐健康成长的原则,最终判决乐乐随母亲肖玲共同生活,刘先生每月支付乐乐抚养费12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同时判决刘先生支付乐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9.6万元。 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