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堡垒,那么公平正义则是司法的灵魂。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求司法要理直气壮地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要有勇气和胆魄在司法中敢于坚持公平正义,正如古罗马广场上正义女神的基座上所写的:“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人类历史上,司法一产生就与公平正义有联系。早在西周时,中国古代就有对法官责任的明确规定:“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就是说,法官审判案件,如因依仗官势(惟官)、私报恩怨(惟反)、有意庇护亲属(惟内)、收受财货贿赂(惟货)、受人请托(惟来),而导致审判有误者,都属于错判,并要追究其责任。一定意义,人类的司法史就是公平正义不断提高的历史。
在当代,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本质特点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民主政治要求司法公正,是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的主人。民主的特点决定了,司法必须以公平正义为目标。没有这样一种公平正义,百姓权益的保障就难以实现。同时,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和人类智慧对司法的要求。社会由各种各样的人组成,人们的社会交往中会有各种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如何解决,不仅是稳定有序之社会生活的要求,也是人类的社会的一种智慧。司法正是顺应了这个目的而产生的。公平正义也通过司法的权威表现出来。司法的权威就来源于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仅意味着法院对法的解释符合宪法和法律,而且符合人们的良知,这是合法性的基础。通过对宪法和法律的适用来实现对人民负责,是法院合法性最直观的体现。反之,轻率地对待法律,甚至完全不把公平正义当回事,法院的审判就会失去合法性和公信力。司法机关越能体现出公平正义,则司法的公信力就越大。此外,司法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国家权威。但真正有公信力的权威必须建立在公平正义之上。国家和法只有当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在人民内心得到认同的时候,才有充分的实效。而只有公平正义的法才会得到人民内心的拥护。正是在此意义上,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强调,司法权威的问题也就转换成为公平正义。毫无疑问,公平正义也应当成为我国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蒋德海(作者系上海松江区政协常委、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