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等待产检的过程中,李女士和准妈妈们为这个事情讨论起来,但谁也拿不准到底“产检假”的依据在哪里,一想到离宝宝出生还有很久,李女士不禁郁闷起来。
中心律师在了解了李女士所在单位的情况后向她说明,她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并不需要请事假,公司也不能据此扣减她的工资。《劳动法》虽然只对产假进行了规定,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写到,“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同时,各地在地方立法中也对这一规定做了细化或明确,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严格来说,“产检假”和产检的性质并不相同,公司如果因为李女士去产检而扣减她的工资或者记她旷工,显然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咨询完毕后,中心律师陪同李女士到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讲解了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既往的案例供他们参考。最终,李女士公司负责人表示将会尽快修改公司有关制度,开始实施“产检假”,避免法律风险,李女士的问题到这里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饶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