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把食物中毒事故分为四级:
一般(Ⅳ级)事故,指中毒人数在30—99人,且无死亡病例的;较大(Ⅲ级)事故,指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Ⅱ级)事故,指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指由国务院认定的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实行调查员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所属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