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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5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由谭
“能动式”司法创新不是正途
游 伟
  游 伟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的司法机关面临前所未有的案件量及维护稳定的压力,需要通过创新工作机制予以应对。于是,“能动司法”、“联动司法”(即司法机关与党政机构、社会组织联手,上下级司法机构联动司法)这样一些“创新”的概念、口号及其相关的考核机制等又被司法界提起,并在一些地方付诸实践,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与焦虑。

  我注意到,有些司法界人士在分析我国社会所面临的新挑战时说,我们的社会已经超前进入了“诉讼社会”。这样的说法有一定依据。因为就纠纷案件的数量看,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每年就有约1亿人(次)牵涉各类诉讼或准诉讼、类诉讼程序。不过,诉讼社会的“提前到来”,其实不需要特别惊讶,因为我国社会依然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突出、越轨行为增多,正是社会的表征。同时,以往我们的“行政管控”和“单位约束”机制发达,司法一直没有真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纷争的主渠道。因此,当政府职能改变,企业社会功能出现变化时,大量原本由行政机构和工作单位包揽、调处的纠纷,必然在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内上升并涌向司法机构。而我们的司法机构,无论是在体制、机制、功能,还是在调动社会资源和确立司法的公信、权威方面,其实都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释解纠纷的各类机制也不够完善,甚至虽经不断调整,但还不能真正与时俱进地进行全新的变革。

  正因为如此,面对一年数以千万计的诉讼个案袭来,面对不断的缠讼事件,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增生,以及可能来自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媒体舆论的关注甚至压力,司法机关感到了困窘,甚至有些力不从心,需要更多依靠其他机构尤其是行政机关的“联动”或者“互动”,在法律和司法之外寻求力量支援。

  笔者一向认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关甚至是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勾连需要慎之又慎,这有利于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活动的监督和支持,更利于保护公民、企业的基本权利。应该看到,在一个倡导构建法治的国度里,司法的权威应当在国家政治体制构架的层面上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坚定的支持,司法最终应当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主要渠道,国家也应当赋予司法裁判个案诉讼中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和路径、方法。

  由此看来,“能动司法”、“联动司法”观点的提出,虽然一度受到追捧、扩散,多少也反映了中国特殊社会历史背景之下,司法机构面临“严峻挑战”境遇下的无奈与困境,但作为一种执法的理念和司法的工作机制,却必须特别谨慎,需要警惕那些“创新口号”可能对法治秩序的建立所带来的价值偏向及其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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