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边,如愿以偿的小辉也彻底放松,各类聚会络绎不绝。结束了晚上的同学聚会,小辉又和小俊等8个关系不错的哥们相约到市内某KTV聚会,边唱歌边喝酒。小辉和大家一直玩到次日7时左右才相继离开。因小辉酒醉,故与小罗、小俊一起步行离开。
没多久,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小俊报警称,小辉在桥头不慎落水,而当民警将小辉从水中救起后,经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检查,小辉已溺水身亡。尸检结果为小辉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6.5毫克/100毫升;且未检出明显机械性致命性暴力损伤。
家人在办理完小辉的丧事后,悲痛的老王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俊等8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老王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点评嘉宾】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法学教授 韩承鹏
从案件提供的信息来看,小辉死亡前和小俊等8人相邀喝酒在正常的社会交往的范畴内,小俊等人也不存在恶意劝酒、灌酒的行为,所以,大家共同相邀喝酒的行为和小辉喝酒后不慎溺水身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该损害后果也不是小俊等人能够预见得到的,因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小俊一行8人并未侵权,但考虑到他们和小辉一起过量饮酒本身存在着危险性,在发现小辉处于过量饮酒状态下,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情判决小俊等8人补偿原告老王经济损失10000元。
18岁的少年正是满怀理想之时,小辉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却戛然而止。日常生活中,朋友聚会难免会喝上几杯,但一定要量力而行。正是春风得意的少年一时贪杯也能够理解,但同桌之人应尽量提醒,必要时还应妥善照顾醉酒的伙伴。这虽然不能以法律条文来强行规制,却是社会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否则,如果醉酒之人发生意外,同桌饮酒的其他人也难辞其咎。
傅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