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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5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咬人的流浪狗
傅嘉蓉
  老杨是做服装生意的,一天上午,他用人力三轮车装了两包服装拉到物流公司发货。谁知,刚走到物流公司,突然从货场里窜出一只大黄狗,把他扑倒在地,将他小腿咬出一个洞。被紧急送医后,经医院诊断,老杨的右小腿被咬伤、右侧排肠肌部分断裂。

  仓库的负责人李师傅承认这是自己喂养的流浪狗,且已经达数月之久。于是,老杨的家人要求李师傅承担医药费3万余元。

  李师傅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自己只是喂养流浪狗,并不是它的主人,所以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李师傅还觉得,既然老杨是在物流公司里受伤的,那么理所当然应该向物流公司索赔,由他们承担责任。

  那么,谁为老杨的医药费买单?是李师傅,是物流公司,还是老杨只能自认倒霉?

  【嘉宾律师点评】

  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马骏律师

  相信朋友们在生活中也肯定有听到过类似的事情,这只宠物不是我养的,我只是出于好心看护着,你为什么要找我赔偿呢?这里我们需要提出的一个法律观点就是,基于先行行为引发的义务。

  大黄狗虽然是流浪狗,但李师傅持续不特定地喂养该狗已达数月之久,而且大黄狗长期在其仓库周围停留,李师傅对此是默许的。因此有理由认为,该情形已构成实际饲养关系,李师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大黄狗在其公共场所内流窜,其不予管理予以放任,对人员安全疏于防范具有一定过错,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生活中,有时我们只是无心的一些举动,却会给自己甚至他人的权利义务带来影响。就像案例中的李师傅,他作为一个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在喂养流浪动物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要尽对动物的看管义务,应该预料到可能会产生的一些附带影响。我们在献爱心的同时,也应该多一份责任感,为这份爱心带来的副效应做好应有的提防或者担待。 傅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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