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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5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没那么简单的竞业限制
张宗法
  陈先生是一名名副其实的“程序猿”,大学毕业以来一直就职于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因其在软件开发方面很有天赋,两年时间就成为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

  去年8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陈先生不愿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保证会遵守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为期一年半的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陈先生在离职三个月后一直遵守约定,在原单位离职后也没有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因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据此,陈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公司却声称其与陈先生只是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陈先生的经济补偿,公司没有此项义务。万般无奈之下,陈先生来到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中心律师听取陈述后,决定为陈先生提供法律援助,并代理他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陈先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并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仲裁中,中心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经济补偿金按月支付,已经将支付经济补偿作为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对价。当事人合同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只要他们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应当理解为双方愿意按照法律或法规的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明确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已经属于根本违约,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一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肯定,其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协议。

  最后,经过仲裁审理,仲裁庭支持了中心律师的主张,裁定公司支付陈先生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同时支持了陈先生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

  中心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竞业限制协议不仅仅包含了劳动者需要承担的相关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的义务。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只是劳动者头上的紧箍咒!

  张宗法 (本文由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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