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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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2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证放弃继承权
分割动迁款无理据
  【案情】

  陈老伯和李老太生育有陈甲、陈乙、陈丙三个儿子。二老名下有一套房产,长子陈甲一家与父母同住,次子和幺子成家后各有住处。两位老人多年前先后过世,生前均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父母过世后,老房子仍由陈甲一家居住使用。

  后来,陈甲想将老宅翻建,由于房子登记的产权人(即父母)已过世,因此在申请翻建前需要先变更产权登记信息。陈甲遂找到两个弟弟商量翻建房子和变更产权人的事。陈乙和陈丙表示,老宅就登记到哥哥一人名下,他们放弃对房子的权利,也不参与翻建的任何费用支出。后三兄弟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中载明,对于陈老伯和李老太过世后遗留的本市某处房屋的产权,儿子陈乙、陈丙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该遗产由儿子陈甲继承。拿到公证书后,陈甲便去变更了老房子的产权信息,将房屋权利变更到自己名下。次年,陈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对老房子进行了翻建。

  几年后,老房子遭遇动迁,陈甲与动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获得了相应的动迁安置款,其中包括原住房面积货币补偿款。陈乙和陈丙得知老房子动迁,也想来分一杯羹。两人诉至法院,称老宅原先的权利人为父母,当时大哥找到他们说要一起到公证处就翻造房屋的事宜进行公证,并未向他们提起公证放弃继承的事。他们二人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在公证处制作的笔录上签字,因此这份公证书上载明的两人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内容应予撤销。陈甲据此变更老宅为他自己也应予撤销。老宅因动迁所得的住房面积货币补偿款应当是父母遗留房屋拆迁后所形成的遗产。两人要求依据法定继承共同分割这部分动迁安置利益。陈甲则认为,办理的公证是陈乙和陈丙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两个弟弟对父母的这套房子已经放弃继承,房子也已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且房子翻建都是自己出资,拆迁时房屋的住房面积货币补偿款与两个弟弟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该笔款项。

  【评析】

  公民的继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老伯和李老太生前未订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其遗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形式予以继承分割。

  陈家三兄弟都是二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两人遗留的遗产。但在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陈乙和陈丙已经通过公证书形式放弃对父母遗留的这套房产的继承,因此,陈老伯和李老太死亡时遗留的老宅产权,应当由大儿子陈甲一人继承。本案中陈家三兄弟于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书是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乙和陈丙在公证处记录的相关笔录上签名盖章,而二人又难以证明其与陈甲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因此公证书合法有效。该房屋已经登记在陈甲名下,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两人对放弃继承不能翻悔。同时,依据该份公证书,陈甲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后将房屋翻建,面积大幅增加,所以现在房子已不是陈老伯和李老太遗留的遗产,其因拆迁所获得的动迁安置利益也不是二老名下的遗产。因此,陈乙和陈丙无权要求分割动迁安置利益。

  【判决】

  法院采纳了陈甲的观点,对陈乙和陈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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