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地方立法又该如何充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周,《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立法如何严格细化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程序,防止“被精神病”,备受关注。
谁来送诊?
几种选择强调“自愿”
假如一个人疑似精神障碍,谁有权利送诊?如果以疑似患者为中心,由近及远,条例修订草案给出了层次分明的选择:疑似患者个人、近亲属;疑似患者所在学校、单位或公安部门。
那么,究竟由谁送诊?修订草案第29条提出:除了疑似精神障碍者自行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同时,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可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其近亲属、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送诊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近亲属。
如果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了“疑似精神病患者”,怎么办?修订草案给出的答案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在被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当中,流浪乞讨人员,无疑是尤为特殊的一个群体。
修订草案提出,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疑似患者”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则由公安部门帮助送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还特别强调了精神疾病诊断的“自愿原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违背个人意愿进行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谁来诊断?
主治医师72小时内结论
虽然,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未对精神科执业医师的职称提出要求,但修订草案还是保留了现行《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执业医师的“职称要求”。这一立法意图是——“有利于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与治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沈晓初说。
这一立法意图落实在修订草案第30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于是,一旦被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具有危险行为倾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应当立即指派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
如果无法作出诊断结论,应当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留院观察,并在72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
同时,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留院观察期间,精神科执业医师如果认为需要治疗,应当经过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方可实施治疗。其中,若要治疗可能危害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生命安全的躯体疾病,却又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家属的书面同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先行治疗,然后将治疗的理由告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回避原则”——与精神障碍患者有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须回避,不得为这名患者进行诊断或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对精神障碍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障碍患者再次诊断、复核、会诊和医学鉴定。
再次诊断
5个工作日内再结论
假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潜在这种危险,但患者或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持有异议,不同意住院,怎么办?
修订草案第35条主张“再次诊断”:可以要求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再次诊断。
接受再次诊断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指派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卫生科执业医师询问精神障碍患者,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检查,查阅有关病历资料,出具再次诊断结论。
根据诊断的需要,承担再次诊断的医师可以要求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出具精神障碍患者日常行为举止的书面证明。
再次诊断之后,如果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监护人对“再次结论”还是有异议,可以依法自主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但是,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而这名患者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则需要“强制治疗”。
修订草案中所有这些与“治疗”有关的程序设定,都是为了让真正有病的患者得到及时诊治,让没有精神障碍的人不被非正常的“误诊”。总之,要防止“被精神病”,沈晓初说,“严格的诊断、治疗程序少不了。” 本报记者 姚丽萍
【记者手记】
精神障碍和讳疾忌医
一个人究竟是否患有精神障碍?该有怎样的诊疗程序才能保障正常人不会“被精神病”?
过去的一些年里,全国不少地方都爆出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案例。为此,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诊断与治疗程序,都提出了严格规定。
长久以来,提及精神疾患,人们似乎总是难免心生禁忌,仿佛这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这种偏见,实在是太过狭隘。对生命而言,这偏见的危害并不亚于疾病本身。今年年初,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俞悦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表述,本市地方立法修改“精神疾病”的表述,统一使用“精神障碍”——没错,疾病是一种障碍,但障碍却未必就会成为严重的疾病,“障碍”涵盖的范围要远远大于“疾病”,更符合如今人们关注“精神卫生”的现实要求。
2002年,《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立法。时至今日,当我们能够更人道、更宽容地对待“精神障碍”,认识到如同感冒一样,人类难免会受精神障碍的侵扰,并由此适时修法,让人们不必讳疾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