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老卢等四人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总价25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复式房屋。公司方附送老卢等人阁楼以及地下室一间。随后,老卢等人对房屋和地下室进行装修后入住,并在地下室安装了通风系统,将一套红木家具存放在地下室。2012年,台风过境影响上海,大量雨水灌入地下室,导致老卢等人存放在此的整套红木家具因水淹浸泡而变形发霉,造成经济损失。
老卢等人认为,地下室之所以大量进水,与公司没有采取有效防水措施有关,物业质量存在明显瑕疵,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公司则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以及老卢等人取得的《房地产权证》等显示,公司向老卢等人出售的房屋并不包括地下室,对于附送的地下室,公司并不负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义务。同时,台风过境导致大暴雨是十分罕见的,其给老卢等人带来的损失也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除部分责任。
审理过程中,老卢等人向法院申请对地下室渗漏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老卢等人购买的房屋附送的地下室之所以渗漏,原因在于电缆穿墙洞口未采取有效封堵措施,而雨水倒灌引起排气扇短路损坏,室内潮气无法及时排出。法院同时对物损进行了评估,整套红木家具受损后的贬损价值和修复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本报记者 郭剑烽
【点评】
房地产公司作为物业的开发、销售单位,负有所交付的物业质量的保证义务,虽涉案地下室不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房产登记权证的建筑面积之列,但不能排除质量保证义务。相关鉴定结论也能印证,公司提供的物业质量存在瑕疵与财产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司对此负有重大过错。而且根据目前的科技手段,台风、暴雨属于可提前预测的自然气象,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购买“克隆”出租车为何会触犯刑法?
有多年开车技术的黄安(化名),明知驾驶假出租车牟利是违法行为,却利益熏心铤而走险,用非法购置的“克隆”出租车,连同随车配置伪造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证》从事非法载客营运。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判处黄安有期徒刑9个月。
两年前,今年40岁的黄安来沪从事“黑车”生意,尽管开“黑车”的收入能应付每月的家庭开销,但比起同样开“克隆”出租车的老乡显然他的收入要少了很多。2013年1月,黄安渐渐萌生起弄辆“克隆”出租车来赚钱的念头,经人介绍黄安与卖家洽谈起买卖“克隆”车的生意,以2万块钱购置了一辆。
据事发后黄安交代,他所想购置的是一辆桑塔纳,具体车型不记得了,车的外观和大众出租车相仿,也有大众车顶灯,车里还有计价器。坐上“克隆”车黄安试开了一圈还算满意,便与卖家以2万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卖家还将随车配置伪造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1张、《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证》2张一块卖给了黄安,说缺少这些证件,乘客坐上车就会发现该出租车是假冒的。买下了“克隆”出租车,又有了伪造的出租车营运证和客车驾驶员证,黄安每日开着该出租车非法载客营运揽活,内心底气增强了不少。
2014年3月26日,黄安被执法机关查获而案发。法院认为《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证》,均为国家专门机关下发的国家机关证件,而黄安购买上述涉案证件的行为,已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黄安作出了有罪的判决。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点评】
近日上海有关部门连续对被查没的数百辆“克隆”出租车,进行了集中销毁宣传,从源头上堵塞车况差的“黑车”漏洞。本案中黄安之所以会触犯刑法,是因为买“克隆”出租车牟利的他,根本没有想到因连带买卖了伪造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证》,触犯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报记者 潘高峰 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