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2岁的刘吉刚系湖北武穴人,初中文化,到上海后一直从事个体经营生意。2012年1月,刘吉刚和被害人喻某,共同租住位于石龙支路8号的上海铁路新龙华货场货三线二站台第三仓库,合伙经营铝合金门窗生意并在此同居。
2013年8月25日晚,刘吉刚与喻某在同居的仓库二层主卧室内,因感情问题发生剧烈争执,刘一怒之下用一把木柄铁锤连续多次猛击喻某头部,致喻某倒在床上,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随后,刘吉刚将铁锤丢弃在现场,用薄被和毛毯遮盖喻的尸体,并拿走了喻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刘于次日清晨锁好仓库铁门后离开,相继把金杯面包车、他同被害人所用的电瓶车卖予他人,并在当日下午从上海虹桥火车站乘车回湖北武穴家里。
8月29日上午,刘吉刚驾驶摩托车时遭遇车祸,被送往武穴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下午其委托妻子程某代为投案。武穴市公安机关接报后,在医院将刘吉刚抓获。
与此同时,上海铁路公安机关接报后,即派员赶至案发现场,发现双人床上有一具女尸。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铁路公安人员于9月3日将刘吉刚押解回沪。
上铁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吉刚用铁锤连续、多次猛击他人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因车祸致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言行刺激下情绪失控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无其他相应证据可予印证,故辩护意见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刘吉刚使用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另外,刘吉刚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等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本报记者 江跃中 实习生 李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