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的上海优秀企业家,曾任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如今因涉嫌犯罪走上被告席。今天上午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案。
被控挪用公款受贿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王宗南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4月担任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担任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2006年7月起担任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王宗南在受友谊集团委派担任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与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良威、财务总监徐苓苓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共同商议,利用职务便利,自2000年至2006年间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先后十次共同挪用公款人民币1.9亿余元,归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使用。之后,王宗南实际获得分红款26.13万元,报销医药费93.87万余元。2000年1月,王宗南利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某集团公司谋利,2003年初,王宗南向该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出低价购买其下属企业开发的本市松江区涞亭南路599弄两栋别墅。当年1至9月,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7万元的低价购得上述房产。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2003年1月上述别墅预售的市场价应为每平方米6800元和6950元,差额合计26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王还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亿余元,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否认部分指控
王宗南当庭表示,部分指控不实。
记者从法庭上获悉,关于受贿罪部分,主要是2003年时,王宗南的父母在松江购买别墅的价格远低于市价。对此,王宗南在回答辩方提问时称,2003年初,父母想买房,于是自己给熟人打了个电话,询问是否方便看房。王宗南表示,房屋的购买钱款、房产证的名字均是自己父母的,此外,对于房屋的售价当时也不清楚,直到一年多以后,他才知道房屋的总价。
对于挪用公款部分,王宗南表示,只有4次关于“挪用”的指控内容自己知情,其中2次“挪用”还是事后才知道的。而对于收受他人好处以及报销医疗费的指控,王宗南表示,“好处费”是好友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而医疗费,是自己患病期间,想到公司还有一笔应“职工持股该退没退的钱”,于是先预支,准备“多退少补”。王宗南强调,这两笔钱早在有关部门找其谈话前就已经归还。
根据上海市二中院的开庭公告,该案预计审理时间为一天。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读者可上新民网(www.xinmin.cn)了解后续详情。 本报记者 宋宁华
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