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来旭常年离家在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打工,曾因肺结核病复发,于2013年10月来杭州住院治疗。因经济拮据、旧疾复发等原因产生轻生念头,同时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包来旭决定在公交车上放火。2014年7月5日下午,包来旭在灵隐公交车站登上7路公交车。当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沿庆春路行驶至上城区东坡路口时,包来旭打开双肩包内的塑料桶,将天那水倾倒在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瞬间引发车内大火,造成33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包本人深度烧伤。庭审时,经过半年治疗的包来旭已基本康复,创面基本愈合。
包来旭在判决后说,对判决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