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民警街面巡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1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规定,2015年2月18日(除夕)至2月22日(年初四),以及3月5日(正月十五),这6天的晚6时至次日8时,除《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控制区域内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6天的集中燃放期间,全市公安机关实行一级勤务模式,除保留必要的内部值班人员外,调派80%以上现有警力,确保4万名以上民警深入各乡镇、街道社区,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街面检查组实施巡查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燃放行为,妥善处理各类事件。一经发现有非法燃放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减少“两个五成”
在销售上,今年公安消防部门进一步从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全市减少五成以上销售点,经营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在700张以内;减少五成以上市场投放量,控制采购批发总量在15万箱以内。公安消防部门还制定了相关临时销售点临时建筑的搭建标准,并停止审批全市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按照规定,今后外环线内取消长期销售点,仅设置临时销售点,取缔临近轨道站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置在居民楼底层的销售点。外环线以内区域的销售专柜和户外搭建临时销售点,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可在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23日(除夕前15天至年初五)从事零售业务。也就是说,过了这一段时间,今后外环以内区域不允许出现烟花爆竹销售点,一旦出现即为非法。
另据消防部门介绍,今年的管控措施,新增严禁邮寄、快递烟花爆竹的规定,强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建筑物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放标志。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管控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畴。此外,举报受理电话除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外,今年新增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热线。
条例修订列入计划
市消防局透露,近3年上海统计数据显示,燃放烟花爆竹年均引发火警约400起,且90%以上发生在除夕、初四。以去年为例,除夕(1月30日)18时至年初一(1月31日)凌晨1时,上海全市受理涉及火警124起。考虑到燃放行为突发性强、后续调查取证困难、部分现场未扩大成灾等因素,实际事故数应大于统计数。
同时,每年上海市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在20余起,均为眼部或四肢灼、烧伤,主要系违规燃放礼花弹等高危产品和手持燃放、近距离观测未点燃烟花爆竹等原因所致。
此外,针对市民关心的扩大或全面禁放措施是否实施的问题,上海市消防局表示,《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立法需要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工作正在进行,最终采取何种措施,以立法确定的内容为准。
本报记者 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