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收到了外甥小华的起诉材料,为的还是拆迁安置的房子和补偿款。被拆迁房屋是公有住房,原来的承租人是贾先生的父亲,父亲过世后,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过,直到房子拆迁前,承租人变更为了在这里长期居住的贾先生。之后,作为承租人的贾先生与动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取得了相应拆迁安置房屋及补偿款。外甥小华得知房屋动迁,就与贾先生联系,提出因其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处,所以要求分得拆迁安置房屋及补偿款。而事实上,贾先生的户籍自出生就报在被拆迁房屋处,而外甥小华的户口是在其读书时才迁入的。让贾先生更为气愤的是,当初被拆迁房屋处的小学教学质量高,贾先生的妹妹多次向父母提出,要迁入外甥小华的户口以便读书,而父母不同意,多亏了贾先生对父母的劝说,才有了外甥小华户口的迁入。迁入户口时,外甥小华的母亲多次向贾先生及父母表示,小华迁户口只是为了读书,不会享受任何权利的,更不会居住的。庭审中,贾先生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外甥小华曾作为配房人口和其父母一起分配了本市另外一套公有住房,而且工作后还从工作单位领取了二十余万元的住房补贴。 被拆迁房屋为公有住房,外甥小华是否享有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关键在于其是否为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外甥小华并未实际居住生活在被拆迁房屋处,当初户口迁移仅是为了读书之用,且其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也获得过工作单位的住房补贴二十余万元。综合上述因素,外甥小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共同居住人”的标准,故外甥小华不是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外甥小华无权分得拆迁安置房屋及补偿款,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外甥小华的诉讼请求。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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