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财产损失的案件:一个花盆砸坏了停在楼下的汽车,车主无法找到元凶,只得将楼内26名业主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26名被告平摊车主的经济损失。
法院的这一判决,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围绕这一法条,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支持这一法条的人认为,以前,高空抛物的责任人难以确定,会导致受损者无法得到赔偿;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摊赔偿,虽然不是完美的解决办法,但可以让受损者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反对方认为,这一法条等同于“连坐”,让无辜者为没有做过的行为“埋单”,真正扔东西的人反而大大减小了责任,这并不公平。
应该如何对待这一法条,这里先不下结论。这种讨论方式,倒是值得鼓励的。无论是讨论的哪一方,都是在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完善法律制度为出发点,探讨一项有争议的法条。这种讨论,始终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着。讨论各方无论持哪种观点,其实都是希望通过尽可能完善的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并且这种法律本身应当合乎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让公共讨论体现更多的法治思维,可以起到普法的作用,让公众对相关法律条文有更多了解,对“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观念有更多认同。同时也能让公众看到,一个具体的社会问题,往往并非运用朴素的正义观就能解决。通过朴素的正义观或人之常情,可以判断一些简单的事实,但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却经常行不通。比如对于高空抛物,大家都认同“坏人应当惩罚”“好人不能冤枉”“受害者必须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三者很可能无法同时满足。法律如何取舍,如何尽善,就是值得我们讨论的空间。
让公共讨论体现更多的法治思维,提升社会的整体法律意识,将对立法、执法、司法机构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法律总有完善的空间,当公众对具体法律或法条提出合理质疑时,有必要审视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其次,执法、司法过程中,相关机构是否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在法治原则下维护了公平正义,将受到公众更严格的监督。再以高空抛物为例,虽然对第87条有各种看法,但不少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在认定侵权责任人的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因为无论是让受害人还是让被告举证,都非常困难。此外,法官也不能机械运用第87条,应当在审判中更精细化,尽可能减小责任人认定的波及面。
化用一句话,当我们讨论高空抛物时,我们在讨论什么?我们当然会有愤怒、谴责、同情等直接的情绪反应,但超脱开这些,我们还是要回归到法律之上,才能找到一条最大程度实现正效应、压制“副作用”的解决途径。高空抛物如此,其他社会问题,也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