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明确,在三个自贸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此外,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通知中还表示,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