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等新浪微博账户,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共计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1300余条,引发了一些网民激烈的民族仇恨、民族对立情绪。2011年以来,针对社会热点事件,浦志强先后4次发布侮辱性微博,辱骂多人,引发大量辱骂性跟帖和负面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