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旭化成建材株式会社曾在与沪上某公司磋商拟将产品投入中国市场过程中,于2006年、2007年委托国内专业检测机构对其新曙光隔热材料酚醛板27K-B进行难燃性检测,已明知该产品系试制产品,且为获得中国国内标准许可额外添加了氢氧化铝成分,而并非其在资料中宣传的在日本取得不燃材料认定的新曙光隔热材料。
然而,旭化成的中文版“新曙光隔热材料”产品介绍却声称,2006年10月在中国取得B1级难燃性认证的产品27K-B,与日本高性能酚醛泡沫不燃性材料认定证书说明中载明的项目和参数相同,并附有先前国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而沪上这家企业在自行委托检测后发现,该产品不符合认定标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审结此案时,对这部分事实认定为旭化成建材株式会社具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