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超售是国际航空业的惯例,主要为防止乘客购票后不能成行导致座位浪费。然而,这个有利于航空公司止损的制度,在国内屡屡引发争议。
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内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时,往往事先不告知。持票者心急火燎赶到机场,却可能被告知无法成行。更离谱的是,乘客耽误事的同时还得不到应有赔偿,一般都被航空公司以200元打发了事。
机票超售本无可厚非。但此间起码有三个问题值得讨论。首先,为何国内航空公司总像个“大爷”似的一声不吭呢?起码的告知义务哪里去了?其次,机票超售比例一般在3%-5%,这是经过乘客登机概率检验的,可以保障绝大多数乘客登机。但国内屡屡爆发的超售事件,使人怀疑这一比例是否严格执行。特别是,年初某航班竟然超售50多张机票,致40多人滞留机场,匪夷所思。
而最令人诟病的,要属赔偿问题。平心而论,航空公司控制经营风险没问题,但总不能侵犯乘客合法合理利益吧。乘客购买机票,就与航空公司达成运输服务合同。按《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损失究竟该如何量化呢?结果,航空公司开口了——我给你200元,不许再纠缠。这副“霸王”腔调,依据何在?有人翻出民航总局关于航班延误4-8小时内赔偿100-200元的规定。然而,超售机票导致有的乘客不能登机,岂能与航班延误相提并论?
对此,真正的“国际惯例”,一个是在航班内以拍卖方式征集志愿者出让座位,另一个则是高额赔偿。有清华大学教授在国外因机票超售不能登机,其获得的赔偿是机票价的4倍。其实,这也符合经济学原理和法律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机票超售制度实际上使航空公司获得较大的收益保障,那么当小概率事件发生,有人不能登机,它就应该从超额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赔偿乘客。国内航空公司实际上是按国际惯例卖票,不按国际惯例赔偿,对国际惯例中有利于己的部分大力引进,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却采取淡化、漠视的态度。这个选择性“国际惯例”的“把戏”须拆穿!
对此,监管部门不能无动于衷。2007年民航总局运输司曾下发《关于规范客票超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航空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对因航班原因无法登机的旅客提供相应服务并给予一定补偿,但并未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在航空公司一致“耍赖”的情况下,不可能寄希望于其主动停止对受损旅客的侵害,监管部门应站在公正立场对机票超售补偿行为加强规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