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举国争说雷洋。感觉不太正常的是,一个中国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正迅速演绎成又一场网络狂欢,让已经死去的雷洋,再一次被娱乐致死——盖因那两个字:嫖娼。
在当下中国,似乎没有比这两个字更容易撩拨公众以及媒体神经的了。老百姓集体围观、自媒体唾沫横飞也就罢了,连大众传媒也公然秀下限,“卖淫女”堂而皇之登上热门时段电视新闻,叙述与雷洋之间的细节,让卖淫术语瞬间成了网红。
不知道家有小学生的父母,合家晚饭观看电视新闻,面对猝不及防的“网红”细节展示,是赶紧捂住孩子的眼睛,还是尴尬应对孩子提问呢?
拜托,咱们不是都能管到唐朝妇女穿衣服的尺度了吗?不是在小心翼翼保护着电视剧观众纯洁的心灵,禁止出现婚外恋、一夜情以及带有性暗示等内容吗?怎么如此赤裸裸的色情新闻倒可以大行其道呢?
有的媒体如是,个别执法部门亦让人无语。
抓嫖正常,但这些年警方抓嫖不断成为社会版新闻头条,就不正常了。嫖娼行为只能算“尚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从程度上说,和无证驾驶、违法乱停车等相类,较之更罪大恶极却又屡禁不绝的多了,比如拐卖妇女儿童,虽人神共愤,但能够破案并解救的几率并不高,常被以“警力不足”等搪塞过去。这让人相当不能理解,有的公安部门何以独独对抓嫖一事如此殚精竭虑、雷厉风行?
秘诀之一,可能在2006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那明晃晃的“5000元”,是价码最高最醒目的治安处罚。按法律规定,罚款应全部上缴国库,但从此前报道看,执行中常有讨价还价、弹性罚款、不开收据等情形,让人对罚款去向生疑。其二,执法简单直接。对不能入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公安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直接将涉案人送至拘留所,无须通过法院、检察院,不服气也只能申请行政复议,等走完程序,罚款交了,拘留期也满了。其三,安全性高且娱乐性强。涉嫖事件往往会让当事人身败名裂,因此都不愿声张,宁肯花钱消灾,鲜见有激烈反抗把事情闹大的。倘碰到有头有脸的那副窘样儿,也让执法过程变得有趣不少。
卖淫嫖娼为人不齿。然而,有的警察乐于抓嫖,有的媒体乐于报道抓嫖,有的人乐见抓嫖,这几个“乐子”滋润着这一系列的环环相扣,简直就停不下来,又残存了多少捍卫社会安全、维护道德正义的“正能量”呢?比起又要当什么又要立牌坊的另一方,这些环节真能理直气壮说自己站着道德高地吗?
眼下,按下葫芦起来瓢的事情不少,能否把警力更多放在打拐,打击金融诈骗、盗窃抢劫上呢?至于大众传媒,制播相关新闻时不妨想想,是否愿意自家未成年的孩子看了去。更值得反思的,是机制上是否存有待补的漏洞,谨防奔着“乐子”选择性执法。
雷洋之死,在被疯狂消费之后,会有怎样的走向,是检验政府公信力,也是检验媒体及国民素质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