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有胜败、理解有不同。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免不了会遭遇当事人或律师的猜疑与误解,我就曾经被“举报”过一次——一位律师在上诉状中称我“私下会见原告,误导、诱导原告,严重损害原告利益、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严重违反职业操守。”
去年,我参与审理了一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9名美容客户委托律师沈某及其助手王某状告被告某管理公司,要求退还美容预付款。因被告下落不明,合议庭经公告后开庭审理。
首次开庭时,偌大的法庭里,只有王某一人到场,王某当庭递交了29份盖有某管理公司印章的书证原件,这些书证原件不仅崭新齐整,而且毫无折叠、破损痕迹。
我心里不禁起了疑问:形成于两年前的书证,怎么可能在被不同人保管两年后仍如出一辙?它们与两年前沈某、王某代理的另一批同类案件书证是否一样?这些证据单一、标的又小的“简单案件”似乎并不简单。
面对我的提问,王某语焉不详,这让人更加疑窦丛生,我立即宣布休庭。
休庭期间,我调取了两年前的案卷,并对前后两批案件的书证进行仔细比对。结果发现,形成于同一时间的两批书证在书写格式、内容、用纸等方面不仅完全不同,而且被告管理公司的落款印章也有明显差异。
难道书证有问题?看来所有原告都必须到庭接受询问。我要求沈某、王某提供所有原告的联系方式,并明确所有原告必须到庭。
第二次开庭如期进行,但“神秘”的29名原告仍然无一现身,沈某以原告“有的在外地”“有的在上班”为由加以搪塞,并以“原告的电话号码在所里”为由拒绝提供联系方式。当被问及印章的差异时,沈某先是刻意回避,随后勉强回答“印章确略有不同”,但又以“不知被告有几个印章,亦不知系印章不同还系印模不同”想否认书证的不实。
难道委托也有问题?我的心里又升起新的疑问,必须向原告本人问个究竟,我下定决心要查个水落石出。
我开始对原告的身份一一进行核查,并找到其中两名原告的手机号码。一经询问,两名原告都表示从未委托过沈某等人提起诉讼,对案情毫不知情,某管理公司也从未向其出具盖有印章的书证。至于其签名为何出现在沈某的委托书上,两名原告则表示,可能与另一与被告有关的公司声称代其主张权利有关。
证据有瑕疵、代理又不明,法庭最终判决29名原告败诉。很快,沈某、王某继续为其中三人代理上诉,其中一人于不久后撤回上诉,但在上诉状中,却出现了沈某的“举报”之辞。
不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胜于雄辩,经过我所在的法院纪检及相关部门的教育,沈某最终承认自己在把握案件事实、审核案件证据上的不足,检讨了自己不配合法官尤其是在代理案件败诉后对法官的不实言辞,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职、尊重法官,与法官一起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我常常想起这句话,衷心希望法官和律师能够彼此敬业互相尊重,这样,当事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受到保护。
十日谈
法官心语
当事人心中的伤,应该如何平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