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对信用信息记录,有不同意见,如何提出异议?
要回答这些问题,立法草案为“知情权”和“异议权”做出的制度设计,值得关注。
先看知情权。
立法草案说,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与自身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使用情况;本人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也有权知道。
不止有权知道,而且个人还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自己的信用报告。拿到自己的信用报告,在里头,都能看到点什么?除了有无失信情况,自己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情况,这份报告也要说清楚。
与此相关,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息主体同意。
再看异议权。
立法草案说,信息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以及提供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可以向市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异议。
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处理后答复的时限是7个工作日内。
市信用信息平台收到异议申请后,又该如何处理?分两种情形。
一种,属于平台更正范围内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
另一种,属于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平台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异议申请,信用提供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平台及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立法为何要特别设计“知情权”和“异议权”?
因为,社会信用立法,不但要惩戒失信,鼓励诚信,更要保护公民基本权益——这,同样也是信用立法的价值取向。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