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7: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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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幸的婚姻引发一场异地执行
刘萍 袁玮 施昱辰
  对林某来说,人生似乎充满了不幸,青年时因工作原因从上海独自移居至人生地疏的南京。结婚后夫妻感情失和,儿子小汪又被诊断为轻度的智力低下和孤独症。结婚磕磕绊绊20年后,林某与汪某的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此时的小汪已年满19岁。离婚后,小汪与林某共同生活。

  林某费了好大劲托人给小汪找了一份门卫工作。可没过多久却被告知小汪在上班时间有不雅举动,单位要予以辞退。小汪又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林某找到小汪生父汪某,希望他能够尽一尽父亲的责任。没想到汪某一口拒绝,理由是小汪已成年,不再承担抚养费以及医疗费。林某无奈,只得以小汪名义诉至南京某区法院,要求汪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汪虽年满18周岁,但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法独立生活且无经济来源,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故汪某应当给付抚养费;小汪因治疗疾病所付费用,应由林某和汪某共同负担,故汪某也应当承担一半。南京法院遂判决支持小汪诉讼请求。汪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此后,林某向南京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告诉她汪某已买断工龄并离开南京在上海定居。由于未查到汪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林某只得申请暂缓执行,并表示将待汪某2013年退休能领取养老金后再申请执行。

  林某带着小汪住回上海父母家中。由于上海物价水平高于南京,自己每月收入仅有2600余元的养老金,生活着实窘迫。林某以小汪名义起诉至南京法院,要求汪某增加抚养费至800元。汪某认为,林某母子二人应回南京生活,小汪并没丧失工作能力,完全可以自食其力。同时还表示,自己养老金也只有3000元且中风尚在治疗阶段,无余力增加抚养费。法院最后判令汪某每月支付小汪抚养费500元,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此后,汪某虽然履行了小汪部分的医疗费,但对于抚养费仍是一分不付。

  去年,林某被诊断为焦虑状态。林某向南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包括之前未付的每月300元及增加的500元部分。南京法院委托虹口区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周广元几次与被执行人汪某接触都被碰了软钉子。由于汪某在中风恢复期,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于是周广元上门找到汪某,汪某考虑到毕竟是自己亲身骨肉,同意与林某、小汪当面交谈一次。今年2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前所欠费用通过协议后提高,与月支付金额一并解决,汪某同意3月开始每月从养老金中支付小汪抚养费及医疗费等共计1500元。

  通讯员 刘萍 本报记者 袁玮 实习生 施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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