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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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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不能“灯下黑”
胡印斌
  胡印斌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即日起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解决“灯下黑”问题,严厉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等突出问题。同时,最高法出台了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对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要求,违纪者将被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责。

  法院系统承认执行存在“灯下黑”,并表态将壮士断腕、刮骨疗毒,这种直面问题的态度值得肯定。长期以来,一些深陷官司的民众,不是担心司法不公,就是担心执行层面横生枝节,正义难以从判决书走到现实生活,由此也滋生诸多社会问题,甚至影响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可以说,执行“灯下黑”绝非“风气”小事,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诸如严禁“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严禁“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十个严禁”中每一个“严禁”背后,应该都对应着一大类执行违规现象,都牵动着众多复杂的利益关系,有必要以严厉的措施寻求解决。

  现实生活中,尽管民众对于乱执行多有不满,但囿于利害关系,有时候难以主张权益。事实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民众也缺乏表达对执行不满的救济渠道。按说,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属于比较典型的执行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但现实中,检察院介入监督的情形并不多见,更常见的依然是法院系统内部的查纠与整治。

  这也意味着,至少在目前而言,解决执行“灯下黑”问题,仍将主要通过法院系统的主动纠偏。当然,这并不是说,法院自行整治、同体监督就会缺乏效果。当执行难、乱执行等沉疴已经影响到司法公平公正的时候,必须做的就是“清理门户”。

  况且,此次整治行动也并非“一阵风”,而是要以长效的纠偏机制,从根本上规范执行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注重相关制度的建设,比如,今年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网络财产处置行为;最高法也在制定利用信息化方式管理案款的制度规范;执行人员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带执行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等等。

  此外,最高法此前也要求,上级法院要建立申诉信访案件的随查制度,认真核查和督办每一件反映消极执行、乱执行的申诉信访。这些制度若落实到位,将有效遏止种种乱执行现象。

  无论如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才能杜绝暗箱操作。一旦阳光普照到执行层面,则以往困扰执行的诸多“灯下黑”症状,将有望消弭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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