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规定,商品房项目开盘销售的(包括商品住房预售和现售),应采取公证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定积累客户规则,明确积累客户入围条件等,不得设置有利于内部、关系户等购房的入围条件。
开发企业在积累购房客户时,应当对客户进行限购审核,要求客户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名下住房等相关信息,积累的客户应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等规定。积累客户登记应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登记时间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积累客户入围资格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同时,开发企业需要在新房开盘至少10日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申请选购房屋的摇号排序公证。在开盘日前,售楼现场须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和已积累客户名单,并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开发企业必须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当场公示。开盘结束的一周内,将摇号排序公证书上报区房管部门备案。摇号确定排序,按序选房时,开发企业应将全部准售房源纳入排序选房范围。选房必须严格按照摇号排序的结果,依序进行。
《意见》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各区房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全市信用管理“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市公证协会要根据有关规定,针对本市开展商品住房摇号排序销售的公证事项,制定办证业务规范;要积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主动配合市局公证管理部门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业务指导、监督,确保本市商品住房销售摇号排序公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办材料,要向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信息核实,加大审查工作力度;要综合运用询问、交叉印证等方法,强化审查核实工作的针对性。公证员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不实、虚假承诺或者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干预摇号排序公证活动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