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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随笔
法不责众?
郁晶陶
  郁晶陶

  “暴走团”又上新闻了。这一次,是因为从上周五开始,青岛交警部门对八大峡广场附近的部分路段进行每天分时段封闭,晚上6点半到9点禁止机动车通行,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

  这样的做法,引起争议是预料之中的。毕竟,“暴走团”给人们的印象,往往与“违法占用道路”分不开:数十上百人行进在机动车道上,甚至因此发生过交通事故、打人事件。围绕“暴走团”的网上口水仗还常常与代际矛盾有关,虽然参加“暴走团”的,青年人、中年人、老年人,都有。

  在如今的舆论场中,“暴走团”比广场舞的“风头”更甚。广场舞有扰民的问题,也有与其他健身者因场地起的矛盾,但与某些“暴走团”大喇喇地走在机动车道上相比,似乎是小巫见大巫了。毕竟,人车各行其道是现代社会的人们再熟悉不过的法律常识之一,因为要“锻炼”就能抛诸脑后,不免让人大跌眼镜。对“暴走团”之外的人来说,明明是很普通的步行锻炼,非要聚合这么多人才能进行,也是难以理解。

  因此,即便青岛交警部门对限行措施做了解释——这是经过多次调研后决定的,限行的路段车辆很少,是临海的“断头路”;附近道路距离较近,机动车不必绕行很远;限行是暂时性措施,会根据市民行车需求及时调整;并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为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也很难解答人们的疑问:为什么违反法律、影响交通的“暴走团”,几乎没有受到过法律处罚,反而得到了活动场地,而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要“让路”?这是不是意味着法不责众?类似的违法行为会不会得到“激励”?

  相信青岛交警部门的目的,是为了市民的人身安全,事前也做了较周全的考虑,但这一措施的负面示范效应同样显而易见。退一步说,交警部门即便要采取折中办法协调各方利益,是否也应先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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