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杭州余杭区南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自己停在小区围墙外的轿车内财物失窃,3000块钱不翼而飞。附近路段监控显示,当天凌晨3时左右,有3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事发车辆周围逗留,有重大作案嫌疑。
就在同一晚,南苑派出所还接到一位女子报警说,自己的闺蜜失足落入上塘河。民警赶到后,落水女孩已经被3个年轻人救上岸。黑漆漆的河水边,3人正耐心安慰落水女孩。
出人意料的是,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救人的3个小伙子就是此前盗取轿车内财物的3人。从打开车门盗取他人财物到深夜下水救人,中间仅仅相隔1个小时。
戏剧性的是,三人盗窃时是一人进车里翻看,另外两人“放风”,而救人时也是一人下水救人,两人在岸上用手机照明。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本案中,3名盗窃分子是在盗窃行为既遂之后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后一行为也没有阻却之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免责的法定事由。换而言之,两者之间没有关联,应当分别评价。尽管3名男子做出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应该受到社会的鼓励与表扬,但是这种鼓励与表扬并不能否定其违法犯罪的事实,也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