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的女儿小薇智力残疾,为她考虑,罗先生打算帮女儿买套房,就问小弟和父母分别借了两笔钱。当时罗先生、小弟及父母签了份协议,约定房子虽产权登记在小薇名下,但他们三方出资购买,他们对这套房享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三方同意,以后房屋出租租金和买卖都按这比例分配;若变化,三方协商确定。之后,小弟就要求卖房把钱还给他,这房他不要了。这样三方又签了协议,约定将这套房出售后归还小弟的出资款。签协议时,父母委托二弟签字。可房一直没卖出。小弟见罗先生拿不出钱,就去找父母要。父母把父亲承租的一套公房卖了。因为父母之前给过小弟一套房,售房款是给罗先生和二弟的。二弟是父亲的售房代理人,通过银行转账把罗先生应得钱款中的一部分归还了小弟的欠款。罗先生用所得售房款归还了购房时父母的出资款。父母就售房款的分配手写说明,写明拿出一定售房款还给小弟。小弟确认售房款总价,也认为售房款应由他、罗先生和二弟三人分。他承认已收到部分罗先生归还的欠款。之后,父母相继过世。小弟却将罗先生、小薇和二弟告上法庭,认为他与罗先生及父母曾对这套房的产权比例进行确认,他和父母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庭审中,二弟和罗先生认为小弟出资是借款,且还清。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这套房虽登记在小薇名下,但三方最初签订的协议约定,确认这套房由罗先生、小弟和父母出资购买且对这套房享有一定比例产权份额。之后,罗先生小弟亲笔书写了售房款的分配方案,且该方案与父母就售房款的分配的手写说明及二弟向小弟转账支付钱款的证据,均证明小弟、父母就这套房共同购房的出资部分转变为了借款,与罗先生作了新约定。小弟应按借款有关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目前,罗先生已将小弟的借款还清,故小弟要求确认享有这套房屋一定比例产权份额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驳回了罗先生小弟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