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老伴因病过世,汪阿婆就此一个人住在这套房子里。汪阿婆一直没想过要把承租人变更成自己。前段时间,听别人说这里要被征收,于是子女都来问情况。大家提出,先看看租赁卡上面积到底登记的是多少,可汪阿婆却发现租赁卡不见了。汪阿婆还以为自己不小心给弄丢了。她去物业公司补办时,才知道原来承租人在老伴走了没多久就变成了小儿子,而这件事汪阿婆并不知情。物业公司称,据了解,是小儿子拿了全套材料来办理的,上面还有汪阿婆同意的印章。汪阿婆这才想起来,小儿子曾来问自己要过户口本和身份证,说要领什么东西,没多久,就把这些还了回来,还给汪阿婆拿了大米和食用油。
听了汪阿婆的讲述,康恺律师对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