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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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前妻承租房拆迁该如何处理
黄华明
  贾先生最近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材料。起诉状中,原告是贾先生的前妻,贾先生是被告。说起和前妻的婚姻,贾先生有一肚子的牢骚,但毕竟已经离婚,他也不想再说前妻的坏话了。两人当初是协议离婚的,离婚后,家里原来前妻承租的公房拆迁了,安置人口除前妻外,还有贾先生和儿子。动迁分了两套房,一套写儿子的名字,另一套写贾先生的名字。拆迁时,前妻被查出患有重病,说好了由儿子为她养老送终,她就不要求产权证上写她的名字。之后,前妻又提出要钱治病,想让贾先生把那套房卖了,两人分钱。于是贾先生就和前妻协商售房的事,为此,双方还写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在一个月内将这套房出售,售房款中扣除80万元归贾先生所有,由贾先生另行购房,剩余的钱款双方一人一半。若售房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房价涨跌由各自承担。可房子虽然挂牌了,但一直没卖掉。

  前段时间,前妻没有和贾先生联系就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动迁安置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前妻所有。前妻称,是她承租的公房拆迁,登记在贾先生名下的安置房,她应有一半产权份额。这次打官司,是因为她患病急于出售这套安置房,而贾先生不配合。

  贾先生向我们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后,表示如果前妻和他好好谈,他不会怎么样的,毕竟两人有一个儿子,他也不想把事情搞得很僵。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就在庭审中提出,房屋一直在出售,从来没有贾先生不配合一事。之所以至今房屋未售出,是市场原因,而非贾先生造成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为了出售房屋,双方曾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贾先生同意按约定将该房屋出售,但所得售房款中应先行扣除80万元归他所有,剩余钱款一人二分之一。

  针对贾先生的说法,前妻认为目前售房时间已远超一个月,故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不存在售房款中做扣除一事,所得售房款应由她和贾先生均分。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登记在贾先生名下的房屋由贾先生享有60%的产权份额,前妻享有40%的产权份额。双方应在一定期限前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双方互有配合义务,产权变更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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