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前妻没有和贾先生联系就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动迁安置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前妻所有。前妻称,是她承租的公房拆迁,登记在贾先生名下的安置房,她应有一半产权份额。这次打官司,是因为她患病急于出售这套安置房,而贾先生不配合。
贾先生向我们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后,表示如果前妻和他好好谈,他不会怎么样的,毕竟两人有一个儿子,他也不想把事情搞得很僵。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就在庭审中提出,房屋一直在出售,从来没有贾先生不配合一事。之所以至今房屋未售出,是市场原因,而非贾先生造成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为了出售房屋,双方曾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贾先生同意按约定将该房屋出售,但所得售房款中应先行扣除80万元归他所有,剩余钱款一人二分之一。
针对贾先生的说法,前妻认为目前售房时间已远超一个月,故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不存在售房款中做扣除一事,所得售房款应由她和贾先生均分。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登记在贾先生名下的房屋由贾先生享有60%的产权份额,前妻享有40%的产权份额。双方应在一定期限前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双方互有配合义务,产权变更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