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中,市人大财经委和一些委员提出,单用途卡消费纠纷往往具有群体性特征,建议立法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关于消费咨询和公益诉讼的职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组织,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履行公益性职责。为此,草案修改稿中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向消费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及时处理单用途卡消费者投诉,适时发布单用途卡消费警示、消费维权情况,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同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