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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与肿瘤(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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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30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超量用药的探讨(九)
——中医与肿瘤(三十六)
张建明
  张建明

  上期通过许多著名中医大家超量用药的例子而谈了由此得出的三个结论,今天接着谈第四个。

  四、超量品种之多的事实,也足以得出常用中药普遍可以超量的结论。仝氏书中所举的超量品种有149味,黄氏、姜氏书中有168味,许氏、谢氏的书中有190味。我国境内现有天然药物12800多种。新近出版的《中药学》教材中所载常用药物567种,如除去不常用的涌吐药、驱虫药、开窍药和拔毒化腐生肌药,则为420味。全科医生在临床上经常使用的药物通常仅在300味左右,而专科医生的所用品种更是只在150味左右。如以仝氏所举的149味为例,则几乎占了300味常用中药的50%。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仝氏与许氏两本书中分别所举的149味和190味的品种都是临床上常用,而非少用或罕用的中药。由上可知,超量的品种虽然已经不少,但是否仅仅局限于上述数目呢?请看看我设问后的结果:既然黄芪可以超量,那么跟它功效相同相似的党参、白术、太子参等为什么就不能超量?既然黄芩、龙胆草可以超,为什么黄连、黄柏、山栀就不能超?既然生石膏可以超,为什么知母、玄参就不能呢?这种类推的原理,适合全部中药。那么这种类推是否合理呢?答案应是肯定的。由此也可确证:超量用药存在着普遍性。

  上述结论尚可引以为据的是,国家卫健委公示的“药食两用物品名单”中所体现的常用中药可以超量的实际含义。该名单中的品种共有101个。什么叫“药食两用”?就是这些品种既可作为食品,又可当作药材。对这些可以当作食物使用的品种的剂量,政府并没有另行规定,那自然就应当参照药物的用量使用。对这份名单中的品种同样可以应用上文的类推法。其中如栀子,性味苦寒,总的功效是清热泻火解毒。既然它可以药食两用,那为什么性味同样苦寒,功效总体相同的黄连、黄芩、黄柏、苦参就不能列入呢?既然苦寒的栀子能够列入,那为什么味虽也苦但寒性程度却明显偏低的野菊花、紫地丁却反而没予列入呢?既然紫苏、葛根可以列入,那么白芷、羌活、防风为何不能呢?既然补火助阳的肉桂可以列入,那么与其性味功效总体相同的熟附子为何就不可以呢?既然肉桂可以列入,那为什么药性要比其缓和而作用又相似的补骨脂、仙灵脾、鹿角片、巴戟天反而就不能呢?依此类推,就能知道可作药食两用的品种也应该远远不止101味。

  再看“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共计114味。这份名单与“药食两用”那份名单中的药物并不重复,两者合计215味。这个数目至少就已经占了临床上实际常用中药数目的一半多。如果也将这些品种展开性味功效相同或相似药物间的类推,那就应该可见,作为药食两用和保健食品的品种在事实上已经覆盖了几乎全部的常用中药。此其一。其二,为什么将101与114味中药品种分别列入到药食两用名单与保健食品的名单?其相同的唯一依据和标准,都是安全性的明确。既然这些品种是可以当作食物和保健食品使用的,也就是说,这些品种是常人或者患者可以不用医生处方而自行采食的,那么可见,这么多品种在《药典》中所规定的剂量是非常安全的,但这种剂量被医生用作治病,是不是就显得非常不够了呢?再从另一份“保健食品禁用中药名单”中可以发现,其中所规定的59味中药都是明确具有剧毒或者大毒的有毒品种。这些药物以其毒性剧烈,且又难被炮制或煎煮等方式所化解,所以临床使用十分严格。由上全面论证可以确定:现行《药典》中所规定的剂量跟药物固有的安全性和最大效能相距很大;现在使用的常用中药都是可以酌情而超量应用的。

  顺便说一下,有学者认为超量用药只适宜于处方中药味不多的小方而不适宜于药味超常的大方。我认为这一认识是不正确的。药物是否可以超量是一回事,而在什么形式中超量则是另外一回事。只要常用的药物确定可以超量,那跟大方小方在处方形式上的不同又有什么关系呢?或有人说,小方中因为药少而就能使得增量的主药发挥药简效宏的作用,如在复方中就会因为药味庞杂而影响其作用的发挥,这个道理在小方中固然是正确的,但如果把大方中的所有药物全都有序有比例地同步增量了呢?事实上,用小方还是中方或者大方,与用药物的常量还是超量的前提应该都是相同的,即病情的实际需要。不能因为自己所熟而否定生疏的他法之长,这是应需调整的学术态度。(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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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用药的探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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