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家里老房拆迁,老房是登记在父亲名下的私房。家里人多,除父母户口在这套私房处,卢先生一家三口、弟弟一家三口的户口也都在此,拆迁安置时,是数人头安置的,户籍在册的八个人都是安置对象。动迁安置房都在郊区,父母觉得太远,动迁时就选择货币安置,拿了动迁款在家附近买了套二手房。当时房屋买卖的事都是父亲去办的,因此产权证上就写了父母的名字。父母拿到房子后,便住了进去。
可父亲心思活络,退休后自己又做起了生意。其间,他多次和母亲争执,还常夜不归宿。两兄弟劝了几次,父亲叫嚷,这房子是我的,你们滚出去。卢先生和弟弟就想,父亲这样说了,万一有什么就麻烦了。于是,他们和父母商量房屋产权登记的事。两兄弟和父母谈好,房子就一人四分之一,也不要将其他人名字加上了。但加自己名字要缴税,费用不低。家人又商量,不要加名字了,就写一份协议。于是,父母和两兄弟一起签订了一份家庭房产协议书,内容为,因交易中心加名字税费较高,为免矛盾,经大家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目前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现父母年岁已高,为此对房屋进行分割,四人名下每人各占四分之一。这份协议书是父亲草拟的,大家都在上面签了名字。
前段时间,父亲竟提出和母亲离婚,还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愿分一半给母亲。当两兄弟提到那份协议书,父亲认为这协议书是被两兄弟逼着写的,且他已将动迁款分给两兄弟及家人,这套房是用他们夫妻的动迁款和存款买的。父亲还称,协议书内容是说父母的房产赠与给子女,还没过户,他要撤销赠与。无奈之下,两兄弟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和父母各享有房屋25%的产权份额。母亲在庭审中同意两兄弟的意见。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卢父辩称家庭房产协议书系被逼迫签订的,但他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份协议书由父亲亲笔书写,由各方签字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父亲还称属于两兄弟及家人的动迁款已给付完毕,但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从协议书的内容看,大家是将这套房屋作为家庭房产进行分割的,而非将这套房屋作为父母的财产赠与两兄弟,因此父亲关于该协议书系赠与的有关抗辩不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两兄弟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