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期热映的某境外电影大片大结局,在创造巨大票房的同时,也使电影“屏摄”问题被再一次推向风口浪尖。所谓“电影屏摄”,一般是指在影院观影时用手机等拍摄影片图像或短时视频,并将其发布在网络空间(如微信朋友圈、微博、博客)的行为。
屏摄行为在音乐会、话剧、音乐剧等音乐、戏剧节目演出过程中也时有发生。放任“屏摄”行为而不加约束,首先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也会影响他人的观影感受,有违社会公德;最后,热心观众规劝屏摄者纠正错误行为的过程中,也极易引发言语、肢体冲突。去年电影新媒体巴塞电影在官博上,对自己的记者在香港国际电影节屏摄一事发出道歉的情景,至今令人记忆犹新。
近年来,随着发朋友圈行为的愈发普及,屏摄现象未有明显改善趋势,反而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首先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观影者整体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违法成本低;其次是影院管理失序,对于屏摄行为的制止基本靠观众自我约束或其他观众的劝阻;再次是部分屏摄者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作为文明观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上海城市文化软实力的一个重要载体,我们亟需对屏摄行为加以规范。为此建议做好以下几件事:一是,加强影院管理,可以参考规定“地铁车厢内不能吃食”的系列做法,在影剧院、音乐厅的醒目位置,入场劵的票面以及剧目开场前的荧幕上全覆盖追加“影院不得屏摄,相关行为违法”等告知,也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在开场前举牌示意不得屏摄,不得制造噪声,不得影响他人观影等,逐渐影响观众的行为方式。二是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研究利用扫码入座等方式,使购票人与座位一一对应,确保违法违规行为人被精准定位、确定,并根据违法违规且拒不履行文明观影义务观众的记录,给予购票平台一定的差异化定价权,在购票环节采用提升违法违规行为人购票价格等手段(如半年内票价翻倍,每发现一次翻一倍等),提升其违法成本,同时也应确保规则一旦设立,所有购票平台皆按该规则统一执行,并由专人监督。三是对相关行为人由影院负责上传其违法记录到统一平台,与其个人征信记录挂钩,提高违法成本。
此外,通过融媒体等途径,宣传正确的文化价值观也是有积极作用的。而对于文艺作品及其演员、电影表现手法和特效等由衷喜爱的,则应鼓励、引导观众通过撰写影评、观后感,或者购买正版蓝光碟及电影周边产品等途径表达,做到主动拒绝、抵制盲目跟风屏摄并违法发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