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即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委托人才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房产律师钱晔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补偿,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介公司不能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及支付违约金,可以申请其支付为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房屋的产权是业主,不动产权证是权利凭证的一种法定形式。钱晔文律师表示,中介人员和委托方因佣金产生分歧,属于债权关系。中介人员随意扣证,导致业主可能丧失一些交易机会,或逼迫业主提前支付佣金等方法,属于侵权行为,涉嫌违法。
业内人士提醒: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就中介公司前期的报告、媒介、陪同看房、参与协商等服务活动,可约定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