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专家表示,游乐园内食物的定价是市场行为,只要遵循法律明码标价,消费者购买这些高价食物即遵循了自愿公平的原则,仍可以自由选择;此外,虽然目前法律尚未明文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也应享有选择权。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游客,经营者有权通过退票等方式,拒绝提供服务。
● 沈吉利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迪士尼的这一做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也有违第十六条对经营者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等规定。同时,这种做法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的“搭售”行为,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消费者权益也产生了侵害,“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法律禁止的搭售是一种不合理的安排,类似于一种霸王条款,有时也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好的心理感受。”
“禁带外食”引发纠纷的案例并非迪士尼一家。
早在2006年,桂林一家主题公园就因规定禁止自带食物入内被投诉,当地消费者协会认为该做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悖,判定其为一种“霸王条款”。2014年,珠海横琴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的服务类投诉达70件,其中主要是针对区内某大型游乐场“禁带食物”条款的投诉。对此,横琴新区消费者协会联合该区工商局多次对园区开展监督检查,责令该游乐场就“禁带食物”限期改正。
本报记者 易蓉 实习生 汪元舟